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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缺席并不当然利于原告

日期:2021-06-24 14:43:34 浏览次数:79
  【摘要】
  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诉讼当事人拒不出庭将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。
  
  “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;被告反诉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[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]被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[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]”
  
  【案情简介】
  
 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商业伙伴,依据双方交易习惯,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货品,B公司支付货款给A公司。
  
  原告诉称: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,A公司一直向B公司提供货物。但自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,B公司从A公司处提取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148.30元,至今仍未支付。经A公司多次催讨,B公司仍拒绝支付。
  
  被告诉称:无。(B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)
  
  【法院判决】
  
  本院认为,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,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。本案中,根据原告提交的《对账单》、未付货款明细可以证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,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未付货款明细主张未付货款53148.3元,被告未提供反证证明该明细非其出具,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清偿明细所载的欠款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53148.3元,本院予以支持。
  
 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,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 视为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。
  
  【律师点评】
  
  本案中,原告的主要诉求是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。通过对案件的分析,可以看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,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,法院依法缺席判决。那么,是否意味着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,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就一定有利原告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
  
  一般在庭审时,审判员会就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、核对证据、听取意见,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还原事实经过。倘若一方当事人未到庭,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会面临举证难度加大的境地,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事实经过。
  
  多数人认为,庭审中彼方缺席,仅此方就事实进行论述,审判人员只能听到此方的诉称,这种彼方不能发言的庭审对此方而言有利无弊。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。
  
  所以,在诉讼工作准备过程中,本律所代理人与A公司就案件事实经过进行了充分的了解,积极与A公司沟通获取并梳理证据材料,组成与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链条,最终以证据清单的形式提交给审判庭;在庭审过程中,代理人就事实经过向法庭进行了详细说明,在B公司未到庭的状况下就待证事实加以举证说明。
  
  【律师提醒】
  
  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,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在任何案件中,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使用进行,在任何司法审判中,都需要通过证据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。
  
  对原告而言,拒不到庭会面临被撤诉;对被告而言,拒不到庭意味着会被缺席判决,同时意味着原告需要提供更充足的证据。建议当事人留存好所有和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,通过关联性梳理,提取出充足的证据形成证据清单分别就待证事实予以证明。